比较香港、新加坡和美国的RWA监管
Bifu Research · 2026-07-12 · 阅读 8 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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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加坡和美国都根据代币化证券所代表的本质而非其代币化事实进行监管,但在牌照结构、投资者资格门槛以及代币化证券面向散户投资者的开放程度方面存在差异。
香港证监会、新加坡金管局和美国证监会都遵循同一原则:代币化证券按其代表的资产类别受到监管,而非因其技术而成为新的资产类别。区别在于架构——香港在2023年更新了指引,允许已符合公开发售条件的代币化证券更广泛地向公众发行;新加坡将其现有资本市场牌照框架直接适用于代币化产品,同时开展如守护者计划等结构化试点;而美国主要通过D条例豁免来引导私人RWA发行,限制合格投资者参与。这是一般性的教育性比较,不构成法律建议,且各监管制度仍在持续演变。
共同原则:实质重于技术
在这三个司法管辖区,监管机构都拒绝接受将资产包裹在代币中会改变其法律性质的观点。代币化债券仍然是债券。代币化基金单位仍然是基金单位。这种"相同活动、相同风险、相同监管"的逻辑,在香港证监会的指引中明确表述,在新加坡对《证券及期货法》的技术中立解读中隐含体现,也体现在美国将代币化证券视为联邦法律下的证券处理方式。
三个地区的实际结果相似:分销代币化RWA产品的公司需要已适用于该类金融活动的牌照,且与基础资产相关的披露义务不会因为涉及区块链而消失。
并列比较
| 维度 | 香港(证监会) | 新加坡(金管局) | 美国(证监会) |
|---|---|---|---|
| 核心方法 | "相同活动、相同风险、相同监管";代币化证券遵循基础工具现有规则 | 技术中立解读《证券及期货法》;代币被视为其代表的资本市场产品 | 代币化证券仍为联邦法律下的证券;私人RWA发行通常使用D条例豁免 |
| 公众零售准入 | 自2023年11月起,对于已符合公开发售条件的证券代币化版本,准入条件放宽 | 可能适用于根据SFA作为公开发售结构的产品;许多RWA产品仍限于合格投资者 | 通常限于D条例发行;A条例允许更广泛的准入,但设有总募资规模上限 |
| 非公开投资者门槛 | 个人投资组合不低于HK$8 million | 收入超过S$300,000,或净资产超过S$2 million,或金融净资产超过S$1 million | 个人收入超过$200,000/夫妻共同收入超过$300,000,或个人净资产超过$1 million(不含主要住宅) |
| 关键牌照概念 | 证监会发牌的受规管活动(例如,证券交易、提供证券意见) | 针对特定受规管活动的资本市场服务牌照(交易、基金管理、托管) | 证监会注册或特定豁免(D条例、A条例)涵盖该发行 |
| 重要举措 | 金管局的Ensemble项目和代币化政府绿色债券;证监会的ASPIRe路线图 | 金管局的守护者计划和全球第一层共享基础设施试点 | 无单一国家层面试点;联邦层面方法基于豁免而非沙盒 |
| 需了解的主要限制 | 2023年规则发生重大变化,且可能再次变化;需确认当前分类 | 即使达到门槛,合格身份也需主动选择加入;试点不等于全面批准 | 代币化D条例证券仍为受限证券;无论代币技术如何,转售限制仍然存在 |
实际差异所在
共同原则涵盖了很多方面,但对于跨地区评估RWA产品的人而言,三个实际差异至关重要。
准入的定义方式。香港和新加坡主要通过针对个人财务状况的资产或收入门槛来定义非公开投资者资格。美国通过其合格投资者测试实现类似效果,但进一步在豁免之间划分——D条例路径更窄、速度更快,而A条例路径更广、披露要求更高且有硬性募资上限。三个地区都没有将"资产多少"与"产品安全性"挂钩。门槛决定谁被假定有能力评估更复杂的披露信息,而非谁受到亏损保护。
公开发售的进展。香港在2023年做出了一项有意的、有日期的政策转变,在基础工具已符合公开发售条件时,更广泛地开放代币化证券的分销。新加坡的框架一般允许符合公开发售条件的代币化产品根据SFA进行,无需同等单一日期转变,同时进行独立的、范围更窄的行业试点。美国没有对私人RWA发行做出可比的广泛开放;基于D条例的产品在结构上仍偏向合格投资者,除非发行人特别使用如A条例等公众准入途径。
试点与商业产品的关系。新加坡的守护者计划和香港的Ensemble项目都是真实、活跃的举措,但它们是监管机构与特定机构之间的合作,用于测试用例,而非全面认证。引用其中任何一个举措的商业RWA产品仍应基于其自身的牌照、披露和结构进行评估——试点标签不能替代阅读RWA产品的参与方或查阅产品自身文件。
差异存在的原因
这些监管制度之间的差距并非偶然。香港和新加坡主要通过具有规则制定权的发牌机构来监管证券,这些机构可以通过通函和政策声明更新指引——这就是为何香港能够通过单一的2023年公告转变其代币化证券分销政策。美国体系更侧重于由国会制定、证监会解释的法定豁免框架,其中合格投资者定义等核心门槛的变化通常进展较慢,并需经过正式规则制定程序。
这也解释了为何香港和新加坡相对更快地发布了代币化专项指引,而美国则主要将RWA产品纳入代币化出现之前就已存在的豁免类别。两种方法本质上都不更具投资者保护性——它们是不同的监管架构,通过不同路径得出了类似的实质重于技术的结论。
解读RWA产品时的意义
产品的司法管辖区告诉你适用哪些准入规则和牌照制度,但并不告诉你产品的好坏或安全性。更广泛的RWA监管环境决定了谁可以参与以及依据何种披露标准;它不能替代根据自身价值判断基础资产、管理人、条款和退出方式。
适用于所有三个监管制度的实用方法:
- 确定代币实际代表什么(股票、债券、基金单位或其他)。
- 确定该发行受哪个司法管辖区的规则管辖,以及它是公开发售还是仅限于特定投资者类别。
- 确认分销公司持有该活动在该司法管辖区所要求的牌照或注册。
- 阅读产品自身文件,了解基础资产、条款、退出方式和风险——监管告诉你谁能访问产品,而非你的资金会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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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哪个司法管辖区对零售RWA准入的限制最为严格?
这取决于具体产品,而非整个司法管辖区。美国通过D条例在结构上限制大多数私人RWA发行仅限于合格投资者,而香港2023年的指引和新加坡的公开发售框架都允许对已符合代币化之外公开发售条件的代币化证券提供更广泛的零售准入。
香港、新加坡和美国是否相互认可对方的投资者资格认证?
不认可。每个司法管辖区都适用自己的定义和门槛,在一个地区符合合格投资者或专业投资者资格不会自动赋予另一地区的该身份。跨地区参与的投资者通常需要分别满足每个监管制度的测试。
像守护者计划或Ensemble项目这样的监管试点是否意味着产品获得政府批准?
不是。这些是监管机构与特定金融机构之间的结构化合作,用于测试代币化用例,并非适用于引用该举措的每个商业产品的全面批准或认证。每个产品仍需根据其自身的牌照和披露进行评估。
是否存在全球统一的RWA监管标准?
目前不存在。香港、新加坡和美国各自将其证券法应用于代币化资产,遵循大致相似的实质重于技术的原则,但具体的门槛、牌照类别和公众准入规则各不相同,并由各监管机构独立制定。
本内容仅供教育用途,不构成财务、投资、法律、税务或交易建议。RWA产品涉及风险,包括可能损失本金。参与前请务必查阅产品文件和风险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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